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港交所披露:两家拟主板上市公司涉及贿赂事件 明确拒绝A公司上市!

港交所披露:两家拟主板上市公司涉及贿赂事件 明确拒绝A公司上市

时间:2025-07-06 15:20:25 来源:欲扬先抑网 作者:知识 阅读:500次

5月27日消息 ,港交公司港交所连续刊发4条上市决策,所披上市涉及事件司上市涉及5家申请赴港上市公司,露两多家公司被港交所拒绝上市,家拟拒绝根据《-LD132-2022》决策,主板两家公司涉及贿赂事件,贿赂其中一家公司遭联交所明确拒绝上市。明确

根据港交所上市决策,港交公司《-LD132-2022》决策主要涉及拟主板上市的所披上市涉及事件司上市A公司和B公司,其中,露两A先生为A公司的家拟拒绝执行董事兼主席,亦是主板A公司的创办人及控股股东之一。 根据法庭在A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不久发出的贿赂判决,前政府官员X先生因在大约十年前收取了A先生就换取其协助A公司申请若干政府拨款的明确贿赂,被裁定受贿罪成。港交公司在该贿赂案中,A先生在法庭判决中被列为证人,但并无遭检控或定罪。然而,有关法庭判决表明,X先生被定罪乃基于其收取了A先生为换取其协助而提供的贿赂。

B先生是B公司的董事兼联合创办人,并打算在B公司拟议上市后继续担任其董事。他负 责B公司业务的整体管理及策略发展。 C先生是B公司的前董事,曾向前政府官员Y先生馈赠礼物及支付报酬,以期望加快B公司产品的监管审批程序。该等事件前后持续七年,最近一宗发生于B公司拟提交上市申请前大约六年。根据法庭判决,Y先生因收取了C先生就换取其协助B公司申请的贿赂,被裁定受贿罪成。 在该贿赂案中B先生及C先生被列为证人,但并无遭检控或定罪。然而,根据有关判决, B先生对C先生计划行贿Y先生之事预先知情。

鉴于贿赂事件,A先生及B先生各自还是否适合出任发行人的董事;及(ii) A先生对A公司 的重大影响力可会影响到A公司是否适合上市?

港交所表示,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引领及监督发行人的事务,因而能影响发行人经营业务的方式。此外,董事会还受托管有公众资金。因此,担任董事的人选必须具备适宜的品格、经验、 诚信及才干是至关重要的。 贿赂是严重罪行,令人严重质疑董事的品格及诚信,以及其能否履行董事职责,做到诚 实、善意及为适当目的行事。联交所在评估A先生及B先生各自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时, 已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二人各自在有关贿赂案中参与的角色及性质)两个个案中,A公司及B公司都声称A先生及B先生在个别贿赂案中并无被检控或定罪。 然而,有关的法庭判决中清楚列明(i)A先生确有行贿;及(ii)B先生知悉另一名董事计划行贿。A先生直接参与涉及A公司的贿赂事件,以及B先生(其负责B公司业务的整体管理 及策略发展)在知悉涉及B公司的贿赂事件后却未有表示反对又或采取任何行动阻止, 令人质疑二人的品格及诚信。因此,联交所认为A先生及B先生继续出任董事将会分别损害A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利益。

此外,基于提呈的事实及情况,A公司及B公司各自的保荐人未能证明并使联交所信纳A 先生及B先生各自符合《主板规则》第3.08及3.09条规定具备所需的品格和诚信标准。在A公司的个案中,A先生乃A公司的控股股东,即使辞任A公司董事及一切管理层职位, 其对A公司的营运及管理仍能发挥重大影响。经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后(包括A先 生直接参与涉及A公司的贿赂事件及其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对A公司有重大影响力), 联交所认为A公司不适合上市。

基于上述具体事实及情况,联交所决定,根据《主板规则》第3.08及3.09条的规定,A 先生及B先生均不适合出任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亦认为由于A先生对A公司有重大影响力, 因此A公司不适合上市。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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