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等行为 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被处罚
5月5日消息,因存据中国银保监会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欺骗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存在欺骗投保人,投保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等人寿被处以罚款12万元。富德分 另外,生命司被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钰因对两类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湖北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时任保险代理人潘文懿因对两类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处罚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时任保险代理人许俊因对欺骗投保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因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欺骗 具体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5-27层 主要负责人:桂衍胜 当事人:高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419760807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职 务: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潘文懿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3072119730716XXXX 住 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彩龙街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许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519690202XXXX 住 址:湖北武汉硚口区武胜西街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投保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人等人寿审理,富德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生命司被事实、理由、湖北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潘文懿在P00000005533XXXX、P00000005779XXXX、P00000005806XXXX、P00000005774XXXX号等4份保单销售过程中,以产品停售为噱头进行宣传,并且叮嘱投保人接听回访电话时配合回答“是”。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许俊通过朋友圈宣传保险产品时存在违规用语。 时任保险代理人潘文懿,许俊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钰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潘文懿在P00000005533XXXX、P00000005779XXXX、P00000005806XXXX、P00000005774XXXX号等4份保单销售过程中,在未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情况下,代投保人勾选健康告知问卷。 时任保险代理人潘文懿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钰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钰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文懿、许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钰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文懿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钰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潘文懿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许俊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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